和訊華南新聞中心 肖志芳 發自湖南和訊網湖南站消息 3月11日,銀監會發布消息確定首批5套民營銀行試點方案,試點采取共同發起人制度,阿里巴巴、萬向、騰訊等十家民營資本參與其中。至此,市場期盼已久的首批
和訊華南新聞中心 肖志芳 發自湖南
和訊網湖南站訊息 3月11日,銀監會發布訊息確定首批5套民營銀行試點方案,試點采取共同發起人制度,阿里巴巴、萬向、騰訊等十家民營資本參與其中。至此,市場期盼已久的首批民營銀行試點終於塵埃落定。遺憾的是,此次試點並未見湖南民營資本的身影。
首批民營銀行“準生證”落地
昨日,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宣布,目前已確定5家民營銀行試點方案,將分別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廣東等地區展開試點,其中參與設計方案的阿里巴巴、萬向、騰訊、百業源、均瑤、復星、商匯、華北、正泰、華峰等民營資本在列。
盡管首批民營銀行試點拿到了“準生證”,但對其限制也不少。在5家試點銀行中,銀監會要求其遵循共同發起人原則,每家試點銀行不得少於2家民營資本,同時遵守單一股東比規定,除此之外還要自擔風險。
而對於民營銀行與現有商業銀行的區別,尚福林指出,試點的5家民營銀行必須有差異化的市場定位和特定戰略。據悉,阿里巴巴意向申請“小存小貸”(限定存款上限,設定財富下限)模式,騰訊為“大存小貸”(存款限定下限,貸款限定上限)模式;天津發起人則申請“公存公貸”(只對法人不對個人)模式;另外兩個申請的是特定區域(限定業務和區域范圍)模式,服務當地小微企業。
目前,民營銀行掛牌時間尚未確定。下一步,銀監會將對發起人資格進行審查,資格審查合格的再正式commit籌建申請,按照成熟一家審批一家的原則來審慎推進。待第一批試點銀行取得進展后,再逐步推進。
湖南民營資本落選但后勁足
遺憾的是,首批試點民營銀行沒有湖南企業。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銀行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湖南正在積極推進湖南民營銀行的申請,目前接到正式申報材料的有2至3家。
事實上,自去年7月金融“國十條”明確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行業后,湖南民營資本對進軍金融市場熱情高漲。
早在去年10月,新華聯(000620,股吧)就曾公告,湖南省政府已向國務院推薦公司為長沙市擬設立民營銀行的發起股東之一,而這家民營銀行的主發起人為中聯重科(000157,股吧)。
緊接著11月,友阿股份(002277,股吧)發布公告稱公司擬籌建“芙蓉銀行”,隨后公司表示決定以控股的長沙市芙蓉區友阿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改制升級為區域性銀行的方式設立民營銀行。
在同月召開的“2013湖南異地商會會長年會暨湖南異地商會聯誼會”上,湘商資本管理公司董事長郭運斌曾表示正以商會的名義向有關部門申請成立民營銀行。
再接著12月,現代投資(000900,股吧)稱,公司與唐人神(002567,股吧)、科力遠(600478,股吧)、南縣克明投資、克明面業(002661,股吧)等共同發起設立湖湘銀行。
而在今年的1月8日,中華邵商聯合會成立並發起成立“寶慶銀行”,“寶慶銀行”籌備委員會主任、株洲市邵陽商會會長廖斌稱目前該商會研究多套申請方案。
盡管此次沒有入選,但有專家表示,湖南涉足民營銀行熱情較高,后勁很足,等未來條件成熟,民營銀行落子湖南,必將成為湖南金融界的一泉活水。
民營銀行試點,對銀行業、對市民意味著什么?
毋庸置疑,民營銀行的破冰象征著中國金融改革又邁出了一大步,而這意義深遠的一步對銀行業來說意味著什么?對市民的生活又有哪些影響呢?
“民營資本的進入會逐步把銀行寡頭行業變得越來越趨於自由競爭,銀行將改變以往高高在上的姿態,在提升服務質量上贏得存款者和貸款者的信任。”湖南本土知名律師陳平凡表示。
中南大學商學院研究中小企業融資與公司金融的副教授陳建中則稱,從其規模和性質定位來看,民營銀行可能以服務小微企業和本地居民為主,這也就意味著中小企業的融資將不再是一個難題。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銀監局局長廖岷此前也曾表示,民營銀行試點初期,規模都不會特別大,不會立即對銀行競爭有很大影響,而且是差異化競爭,因為它是有限牌照,客戶、市場、地域都有差異化的安排,是對現有銀行體系的有益的補充。
民營銀行作為“新生兒”或許短期內對國有銀行不會造成傷筋動骨的影響,但假以時日,或使現有的銀行業格局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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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銀行何以被選上?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5家試點的選擇是在各地轉報推薦的試點方案中優中選優。選擇標準主要考慮五個因素:一是有自擔剩余風險的制度安排;二是有辦好銀行的資質條件和抗風險能力。要求發起人公司治理完善,核心主業突出,現金流充裕,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能夠承擔經營失敗風險;三是有股東接受監管的協議條款。要求發起人承諾其股東接受監管機構的監管,以防自擔風險的責任落空;四是有差異化的市場定位和特定戰略。堅持服務小微企業和社區民眾的市場定位,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高效和差異化的金融服務,實行有限牌照;五是有合法可行的風險處置和恢復計劃。提前訂立風險處置與恢復計劃,即“生前遺囑”,明確經營失敗后的風險化解、債務清算和機構處置等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