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6月25日訊】(大紀元編譯)在最高法院列出的標誌性裁決中,1803年裁定的馬伯裡訴麥迪遜(Marbury v. Madison)一案名列第一,這一裁決中高院為自己爭取到的司法審查權(Judicial Review),扭轉了最高法院無足輕重的面貌,為日後最高法院至高的地位奠定了基礎。
司法審查權
在聯邦法院(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中,經常會看到「某法律違憲」這樣的話,比如在2013年最高法院在裁定亞利桑那訴亞利桑那州部落間委員會等一案(Arizona v. ITCA)中,最高法院就裁定亞利桑那州在投票時驗證選民身份的做法違憲。聯邦法院裁定某項法律是否違憲的決定,稱為司法審查,聯邦法院所具有的這項權利,要追溯到馬伯裡訴麥迪遜案,這是美國司法體系建立與完善過程中最重要的判例,對美國實現真正的三權分立(立法、行政、司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午夜任命
1800年美國總統大選中,民主-共和黨(Democratic-Republican)候選人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擊敗了聯邦黨人(Federalist)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成為美國的第三任總統。
傑斐遜當選的時間是1801年2月17日,但他真正上任是15天以後的3月4日。在這15天裡,亞當斯和第6屆國會做了很多的「小動作」。在這一期間,第6屆國會通過了《1801年司法條例》(Judiciary Act of 1801),對《1789年司法條例》進行了修改。《1801年司法條例》新增了10個聯邦地區法庭,將地區巡迴法庭從3個擴大到6個,給予了總統任命聯邦法官和治安法官的權力,並將大法官數量從6個減為5個。為了進一步對即將上任的傑斐遜製造障礙,在離任前夜(3月3日午夜),亞當斯根據《1801年司法條例》任命了16名聯邦巡迴法庭和42名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這批法官被稱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1801年司法條例》也因此被稱為「午夜法官法案」。
《1801年司法條例》被第7屆國會廢除,此後,司法體系恢復在《1789年司法條例》的基礎上運行。
小人物也能辦大事
3月4日,參院通過了亞當斯總統的「午夜法官」提名,要完成任命,必須將任命書交到法官手上,這一任務落到了時任國務卿馬歇爾(John Marshall)的頭上。大部份的任命書都在亞當斯卸任之前送達了,但是還有一部份無法在任期之內送達。其中就包括威廉‧馬伯裡(William Marbury)的任命書。馬伯裡是馬里蘭州一名熱心的聯邦黨人,積極支持亞當斯。馬伯裡被亞當斯總統任命為哥倫比亞區的治安法官。
然後,亞當斯卸任了,馬歇爾到了最高法院當大法官,剩下的任命書要新任國務卿麥迪遜(James Madison)來完成。傑斐遜總統上任時,民主-共和黨人對於亞當斯總統及聯邦黨人臨下台塞自己人的做法非常不滿,所以傑斐遜總統一上任,馬上指示代理國務卿林肯(Levi Lincoln)扣住剩餘的任命書,直到新的國務卿麥迪遜(James Madison)到任。傑斐遜總統認為,既然任命書沒有及時送達,就算是作廢了。
沒有接到任命書的馬伯裡,對新任國務卿麥迪遜提起了訴訟,這就是馬伯裡訴麥迪遜一案的由來。馬里蘭州的治安法官一定沒有想到,自己將載入史冊,美國的司法史上,小人物辦大事的情況不少,這也是美國司法有趣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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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網址: http://epochtimes.com/b5/14/6/25/n4185950.htm系列回顧之一-馬伯裡訴麥迪遜案-.html 美東時間: 2014-06-25 00:12: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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