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內線交易的判決,值得注意。
Y公司是股票上櫃公司,在上海設廠生產電子血壓計,產品約有半數銷往美國。2007年10月間,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派員到上海檢查工廠,發現多項缺失,要求限期改善。Y公司雖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但FDA仍然在2008年3月28日發出警告信,明確指出Y公司的電子血壓計不符合優良製造標準,在相關缺失完全改善之前,可能在海關扣留產品。這一封警告信除寄給Y公司外,同時在FDA的官方網站公布。
美國海關在2008年6月11日果然採取行動,逕行留滯Y公司銷往美國的電子血壓計。Y公司次日將這項留滯消息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Y公司股價應聲跌停。2008年4月17日到4月29日之間,Y公司董事長在收到警告信之後,賣出股票232.5萬股,規避損失超過2,700萬元。
地方法院確認FDA的警告信是公司財務業務重要消息,董事長在消息公開之前賣出股票,構成內線交易罪。但高等法院改判無罪,主要理由有兩點:
第一,有關公司的財務業務消息,依照金管會的管理辦法,必須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才算公開。但這項規定「完全排除其他方式,實過於僵化」,不應適用。尤其本案的重大消息是由FDA公告,並不是由Y公司發布,更不受金管會命令的約束。
第二,2008年3月28日FDA的警告信在官方網站公告之後,「只要有心買賣上開股票之理性投資人,將能透過該網路已公開之上開資訊,而知悉前揭明確之重大消息」,因此,董事長4月間賣出股票時,FDA的警告信已經不是內線消息。
這個判決顯示,重大消息是不是「公開」,是官司勝敗的一項關鍵因素。判決認為,金管會有關公開的規定過於僵化,確屬實情。例如公司發布新聞稿,或總經理召開記者會宣布重大消息,媒體也大幅報導,雖然沒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仍然是已經公開的消息。但高等法院把FDA官網的公告也認為公開,卻有須檢討之處:
第一,投資人必須到多少國家的網站蒐尋,才能獲得投資所需的資訊?不習慣上外國網站的投資人,是不是就不能取得資訊?
第二,台灣的「理性投資人」是不是都能閱讀FDA的英文信,特別是有關醫療器材的專業知識?如果是德國政府公布的消息,是否也認定投資人都能閱讀?
就現行規定而言,判決已認定FDA的信函是影響股價的重大消息,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司必須在兩天內公告(第36條第3項第2款)。如果Y公司將FDA的警告信及中譯本在台灣的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投資人應更容易瞭解信函內容,也更能實現平等取得資訊的目的。事實上,禁止內線交易是為促進資訊的公平,讓董事長及其他內部人不能占投資人的便宜。重大消息是否公開的認定標準,必須貫徹這項基本目的。
(作者是中原大學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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